事情经过 1992年,美凤经人介绍与阿旺相识结婚,阿旺之子小旺当时9岁。婚前阿旺与小旺、亡妻小敏居住在两间房屋里。美凤与阿旺婚前没有进行财产公证,婚后就在这两间屋中生活了10年。 2002年8月,美凤与阿旺又在院里盖了4间房,一年后,美凤患病下肢完全瘫痪,生活不能自理。阿旺将美凤送回娘家,以后就再也不露面了。 一年后,美凤家的6间房屋被拆迁,可没分给她一分钱。美凤认为,6间房中属于小旺的只有半间,剩下的5间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应平均分割。阿旺与小旺却称,2002年盖的4间房屋是小旺出钱为结婚盖的,属于小旺。原来的那两间房是阿旺在和美凤结婚前的个人财产,不能分给美凤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判决,阿旺所得的房屋拆迁补偿款68.2万元中,其中的17.06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,其余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为小旺所有。 法官分析 两间房屋原为阿旺和第一任妻子小敏的共同财产,一人一间。小敏死后未留遗嘱,属于她的那间房屋由阿旺与小旺一人继承一半。这样阿旺就拥有了一间半房屋。 阿旺和美凤结婚后,这一间半房屋就成了夫妻共同财产。至于新盖的那4间房,美凤在与阿旺打离婚官司时曾说过,新盖的那4间房是小旺出资为结婚盖的。 此次,阿旺拿出了打离婚官司时的开庭笔录做证据,法院只好把4间房屋判给了小旺。法院按拆迁补偿款的总额除以6,以确定每间房的平均价值。 “吃亏”原因 美凤要求确认4间新房为夫妻共同财产,缺乏相应的证据。而在打离婚官司时她又当庭承认4间房是小旺出资为结婚盖的。她没有意识到:开庭笔录也是证据。 |